全球华人词曲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球华人词曲作家协会(英译名GLOBAL CHINESE SONG WRIT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全球华人词曲作家协会是通过香港政府部门注册的由全球华人中的音乐工作者及词作家、作曲家、诗词艺术家、诗人、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社会活动家和群众文化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的世界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凝聚全球华人音乐工作者的智慧,以音乐创作及音乐艺术活动的推展,使中华音乐文化融入于全世界华人的生活之中。同时鼓励创作,奖励优秀音乐作品,培养华人优秀词作家和作曲家,使华人音乐文化在全球绽放绚丽的光芒。
第四条 遵守所在国或地区宪法、法律、法规。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华人音乐工作者的艺术水平,为弘扬中华音乐文化,促进国际艺术交流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全球华人词曲作家协会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警察总部社团事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香港,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全球华人词曲作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球范围内组织音乐竞赛活动,音乐教学经验等学术交流,音乐作品创作、演出、交流,音乐人才选拔、评奖,编辑出版相关刊物,联系和团结两岸三地及海外华人音乐艺术家,繁荣和发展中华文化。
(二)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华人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长办公室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秘书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新的有益于协会发展的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
(三)对协会各项工作展开讨论和建议与批评;
(四)制定新的发展计划和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秘书长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秘书长会议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秘书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议记录;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以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每3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讨论全体会员的各项会务工作报告;
(四)对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制定与海内外各文艺协会之间的交流日期表;
(六)建立和拓展市场的各项发展业务指导体系。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荣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主席、副主席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秘书长任期不限。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制定;
(二)本团体主席空缺时,代理行使主席职权;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于会费,会费由本团体秘书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后,依据“量入为出”的原则用于开办本团体机构的官方网站、活动宣传、以及其他业务的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主席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秘书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主席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香港政府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香港政府部门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注: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全球华人词曲作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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